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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通知显示,两部门将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即L3/L4自动驾驶汽车),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这表明了两部门将开始计划对目前迅速发展的智能自动驾驶进行准入管理,对搭载自动驾驶的机动车将陆续形成管理规范,同时在部分城市公共道路区进行试点工作。
改文件大致分为四大模块:试点内容/目标、试点申报条件、组织实施、保障措施这些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管理规定建议。
不仅如此,在自动驾驶非常受社会关注的问责/安全问题方面,两部门因为也做了详细的说明以及事故责任界定。
比如驾驶员必须要处于车辆驾驶座位,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的,主责方的车内驾驶员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如果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的,则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并且如果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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